楚显凤、何德凤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3执恢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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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3执恢228号案件名称
楚显凤、何德凤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楚显凤;何德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3执恢228号申请执行人:楚显凤,女,195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执行人:何德凤,女,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玉莲与被执行人何德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023民初2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楚显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23执恢22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臣晖审判员 李文斌审判员 熊 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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