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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太湖县林星板业有限公司、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1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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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1617号
  • 案件名称

    安徽省太湖县林星板业有限公司、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太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安徽省太湖县林星板业有限公司;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161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太湖县林星板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太湖县工业园区海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752987637H。被执行人: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潜山市经济开发区南环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562153308L。法定代表人:汪全琪,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太湖县林星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5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太湖县林星板业有限公司代偿款1631924.8元及相应利息,并缴纳执行费1871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9月6日起多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采取冻结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无保险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2、本院于2021年9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3、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前往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公司企业状态,反馈显示该公司企业状态为在业,但经实地查看该公司处于停产停业状态。4、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前往潜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及网络不动产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潜山市经济开发区(不动产登记证号:潜山房地权潜梅城字第××号)不动产一处;有位于潜山市经济开发区(不动产登记证号:潜山房地权潜梅城字第××号)不动产一处;有位于潜山市经济开发区(不动产登记证号:潜山房地权潜梅城字第××号)不动产一处。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所登记的三处不动产均已设定抵押且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5、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同日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时已告知,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但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被执行人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太湖县林星板业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程文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晓坤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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