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武、王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294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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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2940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长武、王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长武;王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2940号之二原告:李长武,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亮,辽宁壹德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丹丹,辽宁壹德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虹,女,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李长武与被告王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予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长武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倜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凌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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