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江、赵笑谊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1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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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1769号案件名称
王玉江、赵笑谊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玉江;赵笑谊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4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1769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江,男,汉族,1982年7月30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赵笑谊,女,汉族,1983年12月3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执行王玉江与赵笑谊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依据伊川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9民初659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为:一、原告赵笑谊、被告王玉江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儿子王炳赫由被告王玉江抚养,婚生女儿王心怡由原告赵笑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抚养孩子期间原、被告双方都应享有探视权,双方应相互给予便利;三、原告赵笑谊自愿放弃所有财产;四、原告赵笑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双方其他无争执。2021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王玉江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内容为:“一、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对位于伊川县办理过户手续;二、执行费用由本案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的依据是(2020)豫0329民初65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中没有约定被执行人赵笑谊对位于伊川县有协助申请人王玉江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王玉江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的受理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玉江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东亮审判员 张锁亁审判员 赵孟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石会林书记员 李志隆评议合议笔录关于王玉江与赵笑谊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合议时间:2021年9月22日合议地点:伊川县法院执行局109室评议内容:合议庭成员:刘东亮、张锁乾、赵孟欣。执行员:石会林。审判长意见:本院在执行王玉江与赵笑谊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依据伊川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9民初659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为:一、原告赵笑谊、被告王玉江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儿子王炳赫由被告王玉江抚养,婚生女儿王心怡由原告赵笑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抚养孩子期间原、被告双方都应享有探视权,双方应相互给予便利;三、原告赵笑谊自愿放弃所有财产;四、原告赵笑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双方其他无争执。2021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王玉江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内容为:“一、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对位于伊川县办理过户手续;二、执行费用由本案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的依据是(2020)豫0329民初65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中没有约定被执行人赵小谊对位于伊川县有协助申请人王玉江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王玉江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的受理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合议如下:审判员刘东亮:驳回申请执行人王玉江的执行申请。审判员张锁乾:同意审判长意见审判员赵孟欣:同意审判长意见合议庭评议结论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玉江的执行申请。审判长签字审判员签字审判员签字执行员签字书记员签字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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