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杰、汉中忠顺土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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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944号案件名称
吴杰、汉中忠顺土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吴杰;汉中忠顺土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944号申请执行人:吴杰,男,汉族,陕西洋县人。被执行人:汉中忠顺土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忠。申请执行人吴杰依据本院(2018)陕0723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汉中忠顺土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089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公告费8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案件受理后,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后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注册登记所在居委会调查,查无被执行人下落、财产情况。2、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汉中忠顺土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76.47元,本院依法对其账户进行了冻结。3、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并表示没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在执行本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立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卢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展铭书 记 员 赵 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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