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吉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3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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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81民初3146号案件名称
李某、吉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某;吉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3146号原告:李某,女,199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高平市。 被告:吉某,男,1989年5月19日生,汉族,阳城县。 原告李某与被告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2021年9月23日,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程建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高丽娟书记员 赵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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