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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郝宝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7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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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740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郝宝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郝宝录;秦杰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74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唐山街55号。负责人:李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世明,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宝录,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凌东,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杰,女,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郝宝录、秦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291民初3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作为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沪枫林[2020]精鉴字第365号鉴定意见书系被上诉人郝宝录的配偶候淑梅于一审起诉前单方委托制作,被上诉人对该鉴定意见不予认可,主张该鉴定意见存在若干错误之处且于一审、二审期间均申请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故本案发回重审期间,在存在鉴定可能的情况下,应组织双方当事人重新确定鉴定机构并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291民初32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颖审判员 司玉峰审判员 刘丽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梓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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