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亦复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优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380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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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3804号之二案件名称
西藏亦复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优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西藏亦复广告有限公司;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3804号之二原告:西藏亦复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壹号公馆1幢6层601房。法定代表人:张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怡,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优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杨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畅,男,199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XX,职务不详。原告西藏亦复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优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藏亦复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西藏亦复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静深书记员 金子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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