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刘永洪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35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358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刘永洪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刘永洪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35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清扬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5947198T。负责人:张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明珠,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申请人:刘永洪,女,1969年1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与被申请人刘永洪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永洪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并为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永洪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嫏书 记 员 刘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