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勇、袁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7民初5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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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7民初5152号案件名称
殷勇、袁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赫章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殷勇;袁彦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7民初5152号原告:殷勇,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袁彦,女,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殷勇与被告袁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殷勇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殷勇负担。审 判 员 杨永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 春书 记 员 陈建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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