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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环境保护局、息县临河乡宇翔养殖场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8执恢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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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执恢58号
  • 案件名称

    息县环境保护局、息县临河乡宇翔养殖场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息县环境保护局;息县临河乡宇翔养殖场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8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息县环境保护局。被执行人:息县临河乡宇翔养殖场。法定代表人:刘杰。息县环境保护局与息县临河乡宇翔养殖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息县临河乡宇翔养殖场已依法注销营业执照,丧失法人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528执恢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懿辉审判员  陈宗达审判员  易浩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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