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县环境保护局、息县临河乡宇翔养殖场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8执恢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执恢58号案件名称
息县环境保护局、息县临河乡宇翔养殖场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息县环境保护局;息县临河乡宇翔养殖场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8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息县环境保护局。被执行人:息县临河乡宇翔养殖场。法定代表人:刘杰。息县环境保护局与息县临河乡宇翔养殖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息县临河乡宇翔养殖场已依法注销营业执照,丧失法人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528执恢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懿辉审判员 陈宗达审判员 易浩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钱卫东、金志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6民终3548号 下一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周江涛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保2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