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爱玉与陈树国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0民特16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特1625号案件名称
李爱玉与陈树国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爱玉;陈树国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10民特1625号申请人:李某某,女,195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爱祥,上海地球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登柱,上海地球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某某,男,194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代理人:陈某某(系陈某某哥哥),男,194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XXX号XXX室。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宣告陈某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某某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二人生育独子陈某,XXX残疾一级,现在福利院生活;被申请人陈某某患有认知障碍,被诊断为痴呆。为处理被申请人的生活事务,故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被申请人代理人陈某某称,同意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请求。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陈某某,男,194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长海二村XXX号XXX室。陈某某与李某某系原配夫妻,生育陈某一子。市东医院诊断陈某某为多发性脑梗死、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2021年9月1日,申请人李某某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某某被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此节事实有市东医院的医疗诊断及出入院记录为证,故申请人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李某某系陈某某妻子,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担任陈某某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陈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李某某为陈某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朱 萍法官助理 方倩竹书 记 员 李梦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上海聚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树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3执3603号 下一篇 李剑存、肖玉存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8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