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长青、高彐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922执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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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836号案件名称
石长青、高彐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石长青;高彐梅;宋灿;陈文彬;孙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行;益阳市三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922执836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行、石长青、益阳市三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彐梅、宋灿、陈文彬、孙云: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行与被执行人石长青、益阳市三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彐梅、宋灿、陈文彬、孙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0)湘0922民初4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六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本息共计304694.2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4470元。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灿于2021年7月8日自觉履行了150000元义务,于2021年7月22日自觉履行了60000元义务,于2021年7月28日缴纳执行费4470元,于2021年8月19日自觉履行了26372元义务,于2021年8月23日自觉履行了90470元义务,上述款项共计331312元(此款包括偿还借款本息304694.20元及从2020年6月4日起至2021年8月23日止分段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2147.80元,缴纳执行费4470元)。本院认为,(2020)湘0922民初418号民事调解书中由被执行人石长青、益阳市三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彐梅、宋灿、陈文彬、孙云应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4470元已由被执行人宋灿予以缴纳。现通知如下:(2020)湘0922民初418号民事调解书中应由被执行人石长青、益阳市三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彐梅、宋灿、陈文彬、孙云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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