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沈北新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白金连锁购物超市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2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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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2078号案件名称
沈阳沈北新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白金连锁购物超市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沈阳沈北新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白金连锁购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汤宫馆商务休闲茶楼;沈阳市金帝娱康会馆;潘忠义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2078号申请执行人:沈阳沈北新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沈阳市大东区东顺城街角才巷18号。被执行人:沈阳白金连锁购物超市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1036625081100,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三经街71号。法定代表人:回京京。被执行人:沈阳市沈河区汤宫馆商务休闲茶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210103MA0UE7U86E,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三经街71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微。被执行人:沈阳市金帝娱康会馆,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210103MA0UE7NW8W,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三经街71号。法定代表人:周俭。被执行人:潘忠义,男性,1969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沈北新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白金连锁购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汤宫馆商务休闲茶楼、沈阳市金帝娱康会馆、潘忠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8076183.52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潘忠义名下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及扣划,为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42702.5元;除此之外,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审 判 员 赵公谈代理审判员 郭传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安 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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