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科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公司、河津市安睿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1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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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1953号案件名称
罗科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公司、河津市安睿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公司;河津市安睿运输有限公司;薛少明;罗科帅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81民初1953号原告:罗科帅,男,汉族,大专文化,住韩城市新城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372。负责人:吴维太,系公司经理,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2315。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齐磊,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河津市安睿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MAOKJ8FL8Q。法定陈广泽,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薛少明,男,汉族,成年,系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村民。原告罗科帅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公司、河津市安睿运输有限公司、薛少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罗科帅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河津市安睿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薛少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科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科帅撤回对被告河津市安睿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薛少明的起诉。 审 判 员 梁 存 仓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郝 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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