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普嘉特饲料有限公司、四川凤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69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693号之一案件名称
四川普嘉特饲料有限公司、四川凤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四川普嘉特饲料有限公司;四川凤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舒成志;高白弟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民初3693号之一申请人:四川普嘉特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隆昌市金鹅街道黄土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77981455XJ。法定代表人:汪载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刚,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四川凤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龙车镇龙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MA64XY055Y。法定代表人:舒成志。被申请人:舒成志,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申请人:高白弟,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上海市金山区人,居民,住上海市金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普嘉特饲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凤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舒成志、高白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川1028民初3693号民事裁定,裁定:一、通过执行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四川凤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舒成志、高白弟的银行存款,并予以冻结,金额以210000元为限;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凤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舒成志、高白弟的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二、对担保人肖洁在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查封冻结措施,并解除对担保人的担保财产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普嘉特饲料有限公司提交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凤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舒成志、高白弟的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肖洁在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定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宗会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商南县清油河镇新宜佳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知民初112号 下一篇 辽阳县煤气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0执恢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