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洪义、盘锦淇彤金属护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2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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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2371号案件名称
潘洪义、盘锦淇彤金属护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潘洪义;盘锦淇彤金属护栏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2371号申请执行人:潘洪义,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执行人:盘锦淇彤金属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县王家镇旭东村。法定代表人:崔雅娟,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潘洪义与被执行人盘锦淇彤金属护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的(2021)辽1322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传统查询(房产、保险收益、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23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孟 颖执行员 温明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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