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亘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恢1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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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恢1735号案件名称
西安亘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西安亘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锋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02执恢1735号申请执行人:李锋,男,生于1976年2月28日,汉族,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和顺家府,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602285130。被执行人:西安亘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MA6U3EE079。法定代表人:李金全,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锋与被执行人西安亘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陕0802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由被执行人西安亘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李锋货款172331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36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9880元。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清偿债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锋向本院申请双方正在私下调解中,故暂时撤回执行,待案件有进一步措施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802执恢17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春 生 审 判 员 刘 庆 勃 审 判 员 郑 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执 行 员 杜 加 东 书 记 员 刘 统 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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