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暑明、殷飞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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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568号案件名称
杨暑明、殷飞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杨暑明;殷飞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568号申请执行人:杨暑明,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被执行人:殷飞跃,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申请执行人杨暑明与被执行人殷飞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0922民初25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殷飞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暑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殷飞跃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2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殷飞跃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2日、2021年6月22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殷飞跃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证券开户信息。名下有湘HLJ975东风牌车辆一辆,已被本院查封,因未实际查控,暂无法处置;本院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查询被执行人殷飞跃的其他财产性权益,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桃江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殷飞跃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殷飞跃名下无住房公积金。本院向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殷飞跃的不动产信息,其名下有坐落于桃江县沾溪镇白沙洲社区月形山村民组的房屋一栋,因该房屋系自建房,属于农村宅基地,不适宜处置。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殷飞跃在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单编号为880073293460的保险,经查,该保险的现金价值为317元,无提现价值;投保了保单编号为880072549508的保险,经查,该保险的现金价值为2579.93元,且该保险为重大疾病险,不适宜提现。2021年7月29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殷飞跃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走访,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殷飞跃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时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现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2日,被执行人殷飞跃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杨暑明经济损失100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上述款项共计10050元,分文未履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殷飞跃经本院查证已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杨暑明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志锋审 判 员 张爱宝审 判 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卢靖峰书 记 员 钱俐妍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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