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启明、齐精超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5执46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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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执460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启明、齐精超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启明;齐精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5执4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启明,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齐精超,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执行张启明与齐精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齐精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责令被执行人齐精超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齐精超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齐精超在工行辽宁省营口熊岳支行账号中的存款54.35元。二、划拨被执行人齐精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支行账号中的存款2.00元。三、划拨被执行人齐精超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中的存款50.00元。四、划拨被执行人齐精超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号中的存款4.1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成审判员 王艳新审判员 李长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艳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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