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世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晓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4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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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4416号案件名称
上海世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晓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上海世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晓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4416号原告:上海世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方瑞康,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弟,女。被告:卢晓君,女,1987年7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健良(系被告卢晓君之父),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南无锡路XXX号,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上海世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晓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世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以被告卢晓君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世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审 判 员 陆 贤法官助理 王艳萍书 记 员 滕小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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