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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马某某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8执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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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393号
  • 案件名称

    王某某、马某某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8执39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马某某,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1)陕0728民初37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确定:“一、被告马某某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原告王某某支付退伙费用20000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马某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权利人王某某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未受偿债权20000元,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马某某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名下有登记成立于2018年8月29日的镇巴县渔渡镇老南乡火锅店,注册资本为80000元,该火锅店已于2019年10月停业关闭,未办理注销登记。因被执行人马某某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法定支付义务且未按规定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15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另经本院查明,2021年9月12日,马某某与他人产生纠纷受伤后到镇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外伤性肋骨骨折。2021年9月16日,被执行人马某某之父马维清到执行局代为履行退伙费用2000元,自愿为下余退伙费用1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承诺在2021年9月30日前履行8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履行10000元并出具执行担保书。次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予以通报并进行终本约谈,王某某确认被执行人马某某现阶段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被执行人马某某之父马维清提出的偿还方案和依法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同日,王某某领取了执行到位的案件标的款2000元(有王某某领条载卷备查)。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受偿2000元,未受偿18000元。综上,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状况;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故该案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案件终本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未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3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波审判员  周秦汉审判员  左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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