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阳、杨益捷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川0823民督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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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823民督66号案件名称
王阳、杨益捷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剑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阳;杨益捷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3民督66号申请人:王阳,男,199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申请人:杨益捷,男,199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剑阁县。申请人王阳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阳向被申请人杨益捷主张的资金利息和交通费损失不明确,且是否应予赔偿其主张权利所产生的交通费损失,缺乏当事人合意,故申请人王阳的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阳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刘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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