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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阳、杨益捷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川0823民督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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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823民督66号
  • 案件名称

    王阳、杨益捷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剑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阳;杨益捷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3民督66号申请人:王阳,男,199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申请人:杨益捷,男,199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剑阁县。申请人王阳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阳向被申请人杨益捷主张的资金利息和交通费损失不明确,且是否应予赔偿其主张权利所产生的交通费损失,缺乏当事人合意,故申请人王阳的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阳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刘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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