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终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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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最高法民终745号案件名称
山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山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王清涛;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清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华东蓝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夏津县鑫海天然气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民终74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10567号成城大厦B座20层。法定代表人:史乐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锋,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23、24层。法定代表人:高成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凤强,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静,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97号。法定代表人:王清涛,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王清涛,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一审被告: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10567号成城大厦B座2102室。法定代表人:杨超,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一审被告:山东清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1号楼北1103。法定代表人:高利波,该公司经理。一审被告:华东蓝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迎宾路149号。法定代表人:史乐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一审被告:夏津县鑫海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双庙镇范楼村308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马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上诉人山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一审被告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王清涛、山东物流集团清恒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清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华东蓝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夏津县鑫海天然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民初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以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山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903.35元,减半收取4951.7元,由山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晓力审 判 员 陈宏宇审 判 员 张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伯娜书 记 员 朱娅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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