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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五喜、曹军等罚金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恢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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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恢670号
  • 案件名称

    张五喜、曹军等罚金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五喜;曹军;蒲城县人民法院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恢670号被执行人:张五喜,男,汉族,住蒲城县,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住蒲城县。本院在执行张五喜、曹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中,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刑终14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五喜应支付罚金7000元、曹某某应支付罚金3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张五喜已履行罚金7000元。被执行人曹某某目前在监狱服刑。经本院向银行、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村委会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曹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曹某某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账户予以冻结,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该案件执行标的为张五喜应支付罚金7000元、曹某某应支付罚金3000元。被执行人张五喜已履行案款7000元。被执行人曹某某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被执行人张五喜的执行。二、终结对被执行人曹某某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曹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彦文审 判 员    王军洲审 判 员    赵二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泽山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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