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权、刘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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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2执660号案件名称
孙权、刘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孙权;刘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2执660号申请执行人孙权,男,蒙古族,1992年4月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被执行人刘伟,男,1992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本院在执行孙权申请执行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我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0622民初91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伟给付申请人孙权案款47000元、诉讼费488元;本院受理强制执行案件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4月6日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2021)内0622执6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向本院申报无财产可供执行。2、2021年4月6日、2021年8月9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信息、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5月27日查询了房产土地登记等其他传统财产,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3、2021年8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伟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从事高消费行为。4、2021年9月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美清审判员 高振基审判员 巴 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东亮本裁定援引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限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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