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天津市红桥区精锐华英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5民初776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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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5民初7766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某、天津市红桥区精锐华英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某;天津市红桥区精锐华英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枝满英华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5民初7766号之二原告:张某,男,201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法定代理人:徐某(系张某母亲),女,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市红桥区精锐华英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丁字沽一段(天津市红桥区一号路与五爱道交口新基业大厦2层)。法定代表人:郭洪田。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枝满英华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33号。法定代表人:郭洪田。原告张某与被告天津市红桥区精锐华英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枝满英华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在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之前,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全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婷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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