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特区加油站、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3执恢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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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3执恢103号案件名称
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特区加油站、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特区加油站;郭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3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特区加油站,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王家堡村。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该加油站经理。被执行人:郭某某,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特区加油站与被执行人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的(2013)鞍岫民哈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自2021年8月起每月至少偿还申请人5000元,于每月10日前偿还,2022年1月31日前还清本金43100元。但被执行人只履行5000元,再未依约履行。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理财、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郭二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鞍岫民哈初字第1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闫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姜晓辉书 记 员 张笑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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