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鼎祥化学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景尚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6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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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6964号案件名称
大连金鼎祥化学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景尚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大连金鼎祥化学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景尚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696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金鼎祥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杏林街2号西塔13层3号。法定代表人:张黎峰。委托代理人:罗静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杭州临安景尚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高虹镇髙乐村无门牌17(1幢1层)。法定代表人:常泽兴。申请执行人大连金鼎祥化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临安景尚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辽0202民初5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9月0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202执69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蒋希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姜姗姗书 记 员 张靖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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