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作杰、生鸿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1民初678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民初6789号案件名称
刘作杰、生鸿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作杰;生鸿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1民初6789号原告:刘作杰,女,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瓦房店市中心医院保洁员,户籍地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瓦房店市。被告:生鸿杰,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511297526。负责人:张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北,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员工,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刘作杰与被告生鸿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增加了诉讼请求,增加后的请求额为36000元。后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和解,且被告生鸿杰、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作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原告刘作杰已预交,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刘作杰负担,退还原告刘作杰350元。审 判 长 董文革人民陪审员 刘玉华人民陪审员 卫茂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俊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