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斌、西安青柠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7执1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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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执1024号案件名称
何斌、西安青柠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何斌;西安青柠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龙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7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李龙,男,汉族,1985年8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被执行人:西安青柠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被执行人:何斌,男,汉族,1977年8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龙与被执行人西安青柠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何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117执10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乐审 判 员 张 亮审 判 员 吕铁臂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执 行 员 王晓林书 记 员 党方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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