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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益权、郑洪洙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5执恢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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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执恢189号
  • 案件名称

    柳益权、郑洪洙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龙井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柳益权;郑洪洙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5执恢189号申请执行人柳益权与被执行人郑洪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吉2405民初5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洪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柳益权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郑洪洙向申请执行人柳益权偿还借款本金26729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34元。于2018年7月16日,因申请人柳益权申请撤回案件,本案终结执行程序结案。2021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柳益权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郑洪洙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的存款16226元,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郑洪洙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账户内存款49095元,由(2021)吉2405执恢188号案件分配16530元,扣除执行费304元,于2021年9月8日,将剩余执行款16226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柳益权。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8)吉2405民初5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柳益权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8)吉2405民初5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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