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远飞、郭建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1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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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2执1158号案件名称
任远飞、郭建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任远飞;郭建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2执1158号申请执行人:任远飞,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准格尔旗。被执行人:郭建军,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执行任远飞与郭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的(2019)内0622民初6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远飞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已向被执行人郭建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所有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分别于2021年7月7日、2021年8月24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郭建军在银行、互联网银行有零星存款;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郭建军在证券管理部门无证券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在不动产登记部门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8月24日,通过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格尔旗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郭建军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2021年8月29日,通过准格尔旗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郭建军无房产登记信息。我院于2021年9月16日以短信方式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任远飞,申请执行人对我院查询结果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郭建军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美清审判员 巴 图审判员 高振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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