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403执10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403执1070号案件名称
刘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某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辽1403执1070号刘某:你与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1403刑初123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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