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淮南市冰峰饮料厂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3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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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3793号案件名称
江阴市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淮南市冰峰饮料厂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江阴市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淮南市冰峰饮料厂;陈东淮;陈安淮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3793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葛冬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玲,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淮南市冰峰饮料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执行事务合伙人:陈东淮。被执行人:陈东淮,男,1961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执行人:陈安淮,男,196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南市冰峰饮料厂(普通合伙)、陈东淮、陈安淮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1)苏0281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书,淮南市冰峰饮料厂(普通合伙)、陈东淮、陈安淮应支付江阴市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保证金3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63元。因淮南市冰峰饮料厂(普通合伙)、陈东淮、陈安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江阴市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淮南市冰峰饮料厂(普通合伙)、陈东淮、陈安淮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淮南市冰峰饮料厂(普通合伙)、陈东淮、陈安淮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接受询问。为此,本院向淮南市冰峰饮料厂(普通合伙)、陈东淮、陈安淮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调查事项:1、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淮南市冰峰饮料厂(普通合伙)、陈东淮、陈安淮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依法扣划陈东淮、陈安淮银行存款11219.7元并已发还江阴市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依法轮候查封淮南市冰峰饮料厂(普通合伙)名下车牌号为皖D0××××、皖D9××××、皖D5××××汽车三辆,未能实际扣押到案;2、本院通过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淮南市冰峰饮料厂(普通合伙)、陈东淮、陈安淮名下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房地产等不动产;3、本院通过委托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对淮南市冰峰饮料厂(普通合伙)、陈东淮、陈安淮名下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依法轮候查封淮南市冰峰饮料厂(普通合伙)名下坐落于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镇××路XXXX厂房,已设立抵押,建筑面积1076平方米,首封法院为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本院已发函申请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淮南市冰峰饮料厂(普通合伙)、陈东淮、陈安淮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江阴市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淮南市冰峰饮料厂(普通合伙)、陈东淮、陈安淮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江阴市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中查明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淮南市冰峰饮料厂(普通合伙)、陈东淮、陈安淮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由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依法向有关部门查询,淮南市冰峰饮料厂(普通合伙)名下有三辆汽车,因未能实际扣押且系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变现条件。淮南市冰峰饮料厂(普通合伙)名下的厂房本院非首封法院,已申请参与分配。除发还的款项外,未发现淮南市冰峰饮料厂(普通合伙)、陈东淮、陈安淮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江阴市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淮南市冰峰饮料厂(普通合伙)、陈东淮、陈安淮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闵永刚审判员 朱新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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