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王东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2民初1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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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民初10148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王东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王东斌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2民初1014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街1号。法定代表人:李岩梅,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婕阳,系辽宁君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系辽宁君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斌,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与被告王东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庆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秀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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