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芝川镇鸿都超市、闫金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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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2523号案件名称
韩城市芝川镇鸿都超市、闫金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韩城市芝川镇鸿都超市;闫金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2523号原告:闫金淇,男,生于1999年9月12日,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公民身份号码:61058XXXXXXXXXXXXX。 被告:韩城市XX镇XX超市。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1058XXXXXXXT03T。经营者:黄正丰。本院在审理闫金淇与韩城市XX镇XX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金淇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金淇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闫金淇负担。 审 判 员 王 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金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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