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斌、张三飞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恢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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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恢145号案件名称
杨文斌、张三飞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冕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杨文斌;张三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恢145号申请执行人:杨文斌,男,藏族,1985年11月24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被执行人:张三飞,男,汉族,1988年2月10日出生,河南省温县人,住河南省温县。杨文斌与张三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三飞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7550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找到被执行人张三飞的下落。通过网络查控扣划了被执行人张三飞银行存款8263.49元并已支付给申请人,张三飞工商总局无公司登记信息、车辆登记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对张三飞名下位于河南省焦作市温县003地籍区东户房屋进行了轮候查封。通过传统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三飞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张三飞纳入了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以上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川3433执恢1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魏 萍审判员 金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培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恢145号申请执行人:杨文斌,男,藏族,1985年11月24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被执行人:张三飞,男,汉族,1988年2月10日出生,河南省温县人,住河南省温县。杨文斌与张三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三飞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7550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找到被执行人张三飞的下落。通过网络查控扣划了被执行人张三飞银行存款8263.49元并已支付给申请人,张三飞工商总局无公司登记信息、车辆登记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对张三飞名下位于河南省焦作市温县003地籍区东户房屋进行了轮候查封。通过传统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三飞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张三飞纳入了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以上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川3433执恢1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魏 萍审判员 金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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