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中、王心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30执1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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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30执1264号案件名称
王中、王心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中;王心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1264号申请执行人王中,男,汉族,1971年8月23日出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王心红,男,汉族,1972年1月6日出生,住彭泽县。本院立案执行王中申请王心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30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中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30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江西书记员孙昕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1264号申请执行人王中,男,汉族,1971年8月23日出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王心红,男,汉族,1972年1月6日出生,住彭泽县。本院立案执行王中申请王心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30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中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30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江西书记员孙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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