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5民初33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525民初3303号案件名称
杨某某、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纳雍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杨某某;左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5民初3303号原告:杨某某,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左某某,男,1995年9月16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左华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孟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齐彩兰、刘志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484号 下一篇 安徽中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友朝申请保全案件、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7执保16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