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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5民初3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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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5民初3303号
  • 案件名称

    杨某某、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纳雍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杨某某;左某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5民初3303号原告:杨某某,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左某某,男,1995年9月16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左华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孟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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