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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孙喜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执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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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执212号
  • 案件名称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孙喜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孙喜巍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执21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刘高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孙喜巍,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衢州仲裁委员会(2021)衢仲字第1-1622号裁决书,在执行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孙喜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通过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孙喜巍在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其他财产性权益等方面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孙喜巍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将孙喜巍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孙喜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耿 嘎执行员 耿雪峰执行员 张 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扬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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