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麻长海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5执恢413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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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执恢413号之七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麻长海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麻长海;王林龙;刘敬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5执恢413号之七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和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856729012825。负责人:梁才,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麻长海,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穆棱。被执行人:王林龙,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住所地穆棱市穆棱。被执行人:刘敬江,男,1973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穆棱市穆棱。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与麻长海、王林龙、刘敬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085执恢413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玺 臣审判员 刘成审判员王艳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长 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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