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朝喜、颜粮米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382执恢6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执恢618号案件名称
胡朝喜、颜粮米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涟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胡朝喜;颜粮米;张艳;颜木雄;颜传宗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382执恢618号颜木雄、颜传宗、胡朝喜、颜粮米、张艳: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颜木雄与被执行人颜传宗、胡朝喜、颜粮米、张艳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陈雪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976号 下一篇 安何星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2执1003号之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