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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华玲、谢蓉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2执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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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执326号
  • 案件名称

    郭华玲、谢蓉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郭华玲;谢蓉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2执326号申请执行人:郭华玲,女,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现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谢蓉蓉,女,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户籍地东安县,住湖南省东安县。申请执行人郭华玲与被执行人谢蓉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的(2020)湘1122民初144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蓉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华玲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谢蓉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谢蓉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谢蓉蓉银行和互联网银行存款较少,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谢蓉蓉无车辆、房产、土地、工商股权、住房公积金,没有投资收益类保险,也没有购买股票、证券等金融理财产品,亦无其他确定可供执行的债权。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谢蓉蓉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谢蓉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郭华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谢蓉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华玲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丽红审 判 员 刘满喜审 判 员 胡恒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胡 伟书 记 员 陈婉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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