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留柱、梁彩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881民初19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81民初1996号案件名称
李留柱、梁彩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盖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留柱;梁彩芹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881民初1996号原告:李留柱,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被告:梁彩芹,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原告李留柱与被告梁彩芹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留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彩芹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留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本金27332元,并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0日,被告梁彩芹因购买钢材物料资金紧张,向李留柱赊欠27332元的钢材款,承诺1个月付清该欠款,如到期未付,逾期将按照欠款签字日期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梁彩芹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梁彩芹因购买建筑材料认识李留柱,从2010年开始到2014年期间梁彩芹从李留柱处购买钢材,2012年5月21日李留柱注册个体工商户,工商户名称为新城区易鑫源建材经销部,2018年5月25日该经销部注销,2014年7月10日,梁彩芹给李留柱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易鑫钢材款贰万柒仟叁佰叁拾贰元整”。李留柱多次与梁彩芹沟通,追要欠款,但梁彩芹至今未给付欠款。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民事活动中,双方应诚实守信,承担和履行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中,梁彩芹在李留柱处购买钢材,理应支付货款。因双方欠条没有约定给付的具体时间,因此对李留柱要求给付欠款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计算。梁彩芹未出庭质证,承担不利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彩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留柱欠款27332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2733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逾期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9元,由被告梁彩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滕 起人民陪审员 张 俊人民陪审员 门雅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张乔乔书 记 员 臧涵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