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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1、韩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7民初3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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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07民初3903号
  • 案件名称

    韩某1、韩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韩某1;韩某
  • 案件缘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7民初3903号原告:韩某1,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瑾,女,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韩某2,男,199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原告韩某1与被告韩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韩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9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父亲韩某3于2007年、2008年期间分多次从原告韩某1处借款人民币160000元,始终没按约定时间偿还欠款。原告多次找被告偿还,但始终未果,直到2017年原告向丰南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并于2017年4月26日在丰南小集法院开庭审理,最后达成协议,但被告又未履行此协议,再次违约,后期原告主动减掉部分欠款,之后于2018年10月18日与韩某3及其儿子韩某2(被告)三方达成协议(见协议内容),三方最终达成协议并签字按手印。签署此协议不久,韩某3于2019年初因病去浙。起初被告韩某2依据协议内容配合还款。但后期就开始拖欠偿还,直到2020年底,被告就停止偿还债款,还故意躲避原告与其联系。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考虑原告年迈花甲,劳动能力有限,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判决被告一次还清所剩债款95000元,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及身份信息送达及查询,唐山市丰南区并无韩某2此人,原告韩某1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某1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育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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