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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江、王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726民初2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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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民初2052号
  • 案件名称

    王兴江、王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门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兴江;王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726民初2052号原告:王兴江,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生,男,云南长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娟,女,1989年4月2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原告王兴江与被告王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兴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兴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娟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516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被告找到原告,双方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锅等厨具商品,先付款后发货,经过几个月合作,原、被告业务熟络后,原告同意先部分发货给被告,双方再算账。2021年5月17日,经双方核对账务后,经原告同意,被告少支付货款2000元,同时被告王娟通过微信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尚欠原告货款15168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还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被告王娟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原告王兴江与被告王娟达成口头合同,被告王娟在原告王兴江处采购锅具,2021年4月16日至5月16日期间,原告共给被告发了价值37821元的货物,期间被告付款8154.5元。2021年5月17日,原、被告在微信上对账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9666.5元,并出具微信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王娟(身份证号4307261989××××××××)欠王兴江厨具货款29666.5元,卖货后付清货款,王娟,2021年5月17日。”后被告王娟于2021年5月26日通过微信还款6000元,于2021年6月1日通过微信还款3000元,后被告退回给原告价值3498元的货物,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6月26日再次通过微信协商并结算,原告同意被告少支付2000元货款,被告重新出具了微信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王娟(身份证号4307261989××××××××)欠王兴江厨具货款15168元,卖货后付清货款,王娟,2021年5月17日。”之后,原告与被告通过微信聊天,要求被告偿还货款15168元,被告以亏损为由拒不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微信欠条及销售单、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应当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厨具,经微信结算,被告对欠原告货款15168元无异议,并于2021年6月26日出具了微信欠条一张。原告作为出卖人履行了自己的发货义务后,有权要求作为买受人的被告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被告在原告催收后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了违约。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反驳证据,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5168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兴江货款15168元。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9.2元,减半收取计89.6元,由被告王娟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已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在执行过程中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湘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 芳书 记 员 陈新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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