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翔隆物流有限公司、崔振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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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006号案件名称
稷山县翔隆物流有限公司、崔振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稷山县翔隆物流有限公司;崔振平;贺玉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006号原告:稷山县翔隆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喜轩,山西汾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维,稷山县翟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振平。被告:贺玉平。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稷山县翔隆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振平、贺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稷山县翔隆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稷山县翔隆物流有限公司以其有部分证据暂无法提供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稷山县翔隆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96元,减半收取1748元,由原告稷山县翔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和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 霄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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