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3执1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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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03执1057号案件名称
李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某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3执1057号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龙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3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某罚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将罚金1000元全部缴纳。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辽1403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忠执行员 张永东执行员 陈 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树常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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