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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孙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02民初1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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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民初167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孙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孙晋;程立忠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02民初167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8****。负责人:余传威,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作滨,该银行职员。被告:孙晋,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程立忠,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诉被告孙晋、程立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7元,减半收取2659元,由被告孙晋、程立忠负担。审 判 员 姜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霍壮书 记 员 赵月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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