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孙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02民初1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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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民初1677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孙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孙晋;程立忠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02民初167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8****。负责人:余传威,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作滨,该银行职员。被告:孙晋,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程立忠,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诉被告孙晋、程立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7元,减半收取2659元,由被告孙晋、程立忠负担。审 判 员 姜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霍壮书 记 员 赵月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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